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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14 9:41:00  作者:【编辑】35941  来源:兽药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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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兽药,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如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则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此,《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办法》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确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围绕促进兽医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并施行《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业界高度关注,加强和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十分必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管理部门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使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熟悉了解《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赢得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一要组织系统内相关单位学习《办法》条文。通过学习,确保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等有关人员,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顺利实施《办法》奠定良好基础。二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培训和告知工作。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报纸等媒体以及明白纸、告知书等,宣传、告知《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重点单位要组织开展培训,促进其认真、自觉遵守《办法》有关规定,提高其安全规范用药水平。

  三、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管理部门要精心筹划,做好《办法》施行前各项准备工作。一要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高度重视《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办法》顺利实施。二要明确施行时间。列入我部《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兽药产品,自2014年3月1日起,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各地要做好实施进度安排,细化有关要求,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提前做好实施准备工作。三要做好新旧制度衔接。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2014年3月1日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流通、销售和使用,但列入《目录》品种的,应按照兽用处方药管理。四要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兽药生产经营者和兽药使用者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定,将《办法》各项要求落实到位。2014年,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兽药监督执法专项行动。

  四、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实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反馈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谷 红

  联系电话:010-5919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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