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日前制定出台《临沂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养殖污染防治坚持综合利用优先,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规模养殖场户应实施清洁养殖,违规者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办法》中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建设,推广环保型养殖。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不得认定为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小区(场)。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办法》具体规定了3类区域为禁养区、4类区域为限养区。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2001年(不含)以后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办法》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临沂市规定,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