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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9/6/11 15:45:00  作者:[编辑]359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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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食品安全法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的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为了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为了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法律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给我们的教训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预警机制的失灵、事故处置不及时等问题。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还特地重申了事故报告制度,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同时还加大了对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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