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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
时间:2007/9/24 9:21:00  作者:新华社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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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该法对动物疫病疫情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扑灭、检疫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肉、蛋、奶等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也不断加大。从世界疫情状况以及我国畜牧业发展水平来看,动物防疫形势非常严峻。
   
动物防疫法确定了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制度。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法解读
   
    ●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国家将实施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危害严重的一类疫病需要强制扑灭
   
    ●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要立即报告
   
    ●动物饲养场等设施要与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学校、医院等保持一定距离
   
    ●个人捕获的野生动物要检疫合格的才能饲养或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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