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口服液  粉针  水针  可溶性粉  散剂  溶液剂  预混剂 兽药






A
P
P

 
按疾病查产品 >
家畜全身性、烈性混合感染防治策略
时间:2015/9/11 10:08:00  作者:76705  来源:黑龙江斯达特兽药有限公司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一、高致病性蓝耳病(又称无名高热综合症)  


    此病经农业部专家确定为高致病性蓝耳病变异病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变异病毒)引起的,并易混合感染胸膜肺炎放线杆菌、链球菌、副猪嗜血杆菌、多杀性巴氏杆菌、弓形体等出现一种以“高热”为主要特征的征候群。


    临床特征:不同猪场感染情况和临床症状不完全一样,但有一个共性就是体温升高(40℃以上)。具体表现有发病猪体温升高至40-42.5℃,精神沉郁,采食量下降或食欲废绝,患猪皮肤发红,耳后耳边缘发绀、腹下和四肢末梢等身体多处皮肤有斑块状,呈紫红色;呼吸困难,喜伏卧,部分猪出现严重的腹式呼吸,气喘急促,有的表现喘气或呈不规则呼吸;部分患猪流鼻涕、打喷嚏、咳嗽、眼分泌物增多,大部分猪有泪斑,出现结膜炎症状;部分猪群便秘,粪便秘结,呈球状,尿黄而少、混浊,颜色加深。病程稍长的病猪全身苍白,出现贫血现象,被毛粗乱,部分猪出现后肢无力,个别病猪濒死前不能站立,最后全身抽搐而死。发病猪群死亡率很高,有的猪场甚至高达50-90%。部分母猪在怀孕后期(100-110天)出现流产,产死胎,弱仔和木乃伊。部检时可见病猪有不同程度的肺炎、多发性浆液纤维素性胸膜炎和腹膜炎。

    防治措施:


    该病防治上应坚持预防为主,通过加强饲养管理,搞好防暑降温工作,提前保健预防,加强消毒工作,结合对症治疗等措施,降低其发病率和死亡率。

    (1)猪舍及环境均需定期消毒,减少病原微生物的含量。


    (2)治疗:当疫病发生时,可肌肉注射对病猪进行治疗,以减少细菌二次感染引起的死亡,可选用混感孢峰+无名高热(或烈毒重症不食针或怪热厌食针)分开注射;或者新磺冠+无名高热(或烈毒重症不食针或怪热厌食针)分开注射;任选一种方案即可。

    (3)再则需定期驱虫,蛔虫、鞭虫等体内寄生虫损害机体免疫系统使猪群抵抗力下降,蛔虫幼虫经肺移行和肺丝虫都会加重呼吸道病的病症,所以配合药物驱虫对控制本病发展有一定意义。


二、猪圆环病毒病 


    猪圆环病毒病是由猪圆环病毒(PCV)II型所引的一种新型传染病。临床上常与蓝耳病、慢性猪瘟、猪传染性胸膜炎、副猪嗜血杆菌病、链球菌病、猪喘气病、附红细胞体病、流感等并发或继发感染,导致病情加重和复杂,给养猪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临床特征:主要表现为食欲废绝、卧地不起、高热不退、呼吸急促、末端发紫、全身红斑、仔猪震颤、流产产死胎等症状。具体的(1)刚出生的仔猪感染PCV后,可引起仔猪先天性震颤;(2)仔猪多系统衰竭综合症(PMWS):患猪主要表现为渐进性消瘦、体重减轻、被毛粗乱、皮肤苍白或黄疸;呼吸困难,咳嗽哮喘,腹部起伏明显,有的体温升高,打堆寒颤,体表淋巴结肿大,腹部皮肤色素沉着,有时出现腹泻和神经症状;(3)皮炎肾病综合症(PDNS):常见于哺乳期至生长发育期的猪,皮肤出现圆型或不规则的隆起,呈红色或紫色,中央为黑色的病灶,发病严重的猪可出现发热、厌食等;(4)繁殖障碍:主要发生在初产母猪或引入的新猪群中,其临床上主要表现为流产、死胎、木乃伊胎及仔猪断奶前的死亡率增加。

    防治措施:


    1、预防:以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免疫力、退热抗病毒、防止继发感染为原则进行预防控制。在做好日常预防保健的同时,也应做好消毒措施.


    2、治疗:一旦暴发该病,则来势凶猛,死亡率甚高,治疗方法可参照高致病性蓝耳病。


三、附红细胞体、弓形体混合感染


    猪附红细胞体病俗称红皮病,是由附红细胞体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多发生于夏、秋吸血昆虫活跃的季节。弓形体病是一种由弓形虫寄生引起的、世界性分布的人畜共患原虫病。这两种病的症状极为相似,而且大多易混合感染,猪暴发本病时,常可引起整个猪场发病,病死率高达70%以上,给人类健康和畜牧业发展带来很大的威胁和危害。

    临床特征:临床以发热、厌食、贫血、黄疸及四肢、耳尖和腹下出血为主要特征。具体表现:高热稽留、皮肤发红且指压不褪色、黄疸、贫血、血液稀薄、病程长的猪常可见眼结膜、口腔黏膜黄染,就是康复后也会出现贫血和生长缓慢。便秘或下痢,后肢无力,行走摇晃,喜卧;母猪表现繁殖障碍:后期病猪的耳鼻、后肢股内侧和下腹部皮肤呈现出血点或斑状,严重时呼吸困难窒息而死亡,部分怀孕母猪早产、流产、死胎,偶见母猪乳房或外阴水肿,不发情或屡配不孕;仔猪和生长猪死亡率较高。

    防治措施:


    (1)加强管理:驱除脾、虱、蚤等吸血昆虫,消除各种应激因素。平时定期进行环境消毒,定期驱虫,再则,夏季需做好防蚊灭蚊和驱虫工作;日常管理中禁止养猫,并经常灭鼠,以防猫、鼠排泄物污染畜舍饲料、饮水;畜舍保持清洁卫生,对母猪流产的胎儿、排泄物以及病死的尸体严格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2)治疗:因临床上该病常与链球菌、副猪嗜血杆菌等混合感染,可选用水针剂血虫杀+新磺冠二者分点注射。


四、链球菌病


    猪链球菌病是由链球菌引起的、使组织形成脓肿的疾病,猪常发生化脓性淋巴结炎、败血症、脑膜脑炎及关节炎。本病分布广,发病率高,是猪场较为常发的疾病之一。


    临床特征:本病根据临诊症状,可分为败血症型、脑膜脑炎型、关节炎型和化脓性淋巴结炎型。

    (1)败血症型体温41.5-42℃以上,高热不退,精神萎顿,呼吸困难,病后期耳尖、四肢下端、腹下出现紫红斑,如不及时治疗,可在1-3天内死亡,急性死亡可从天然孔流出凝固不良的暗红色血液。


    (2)脑膜脑炎型多见乳仔猪和断奶猪,以转圈、磨牙等神经症状为主。关节炎型表现关节肿胀、化脓、跛行症状。


    (3)化脓性淋巴结炎型在咽、耳下、颈部、臀部及背部出现局灶性脓肿。

 
    防治措施:


    (1)消毒:搞好环境卫生,猪舍保持干燥和通风,并定期消毒。

    (2)治疗:可选用水针剂新磺冠、金锁链、混感孢峰等任选其一肌注或交替使用,因链球菌极易产生抗药性,病猪用抗菌素治疗剂量要足,疗程要完整,并可交替或联合用药。


    (3)局部处理:脓肿应作外科处理,即待脓肿成熟后及时切开,排除脓汁,并用3%双氧水或0.1%高锰酸钾冲洗,再涂以碘酊进行局部消毒。

五、猪瘟、口蹄疫、伪狂犬病


    猪瘟、口蹄疫、伪狂犬病是猪场易发的烈性传染病,传染性强,发病率高,常可引起整个猪场发病,病死率高达80%以上,给畜牧业发展带来很大的威胁和危害。


    临床特征:猪瘟是由猪瘟病毒引起的传染病,又称“烂肠瘟”、“猪霍乱”,临床表现为持续高热、化脓性结膜炎、皮肤有出血点,腹泻便秘交替发生,四季均发。口蹄疫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偶蹄兽感染的一种传染病,临床主要以口、蹄部发生水疱为特征,体温升高达40-41℃,全身症状明显,口、鼻、蹄冠、踢叉、及蹄踵出现红肿,不久则形成水疱,严重者水疱破裂,形成烂斑,蹄壳脱落,患猪跛行或卧地不起,仔猪因心肌炎死亡。猪伪狂犬病是由猪伪狂犬病毒引起的一类传染病,主要表现为怀孕母猪流产、产死胎,仔猪突然发病,体温升高41℃,呼吸困难,口吐白沫,有的病猪出现神经症状(全身肌肉发抖痉挛)。


    防治措施:


    1、免疫:该病以预防为主,应定期注射疫苗。

 
    2、消毒:猪舍和环境做好消毒措施。

    3、治疗:一旦暴发该病,则来势凶猛,死亡率甚高,治疗方法可参照高致病性蓝耳病。


六、母猪产后综合感染


    母猪产后综合感染是猪场常见疾病,尤其对于饲养管理不佳的猪场,母猪产后易感染的疾病有子宫内膜炎、阴道炎、乳房炎等,如不加强产前产后防治,将严重影响母猪的生产性能和乳猪的生长发育。

    临床特征:主要临床表现有产后厌食、产后发热、乳房红肿热痛、无乳、乳汁稀薄、拒哺乳、仔细观察时可见乳中含絮状物、体温升高、喜卧、不愿起立,恶露排放不全、阴道有脓性分泌物、断奶后不发情或屡配不孕或即使妊娠也易发生流产等。


    防治措施:防控母猪产后综合感染以“预防为主,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的原则。


    (1)预防:母猪生产时做好护理工作,产房保持清洁卫生,助产时应保证器械清洁,避免操作污染产道,同时在产前3天及产后当天肌注1-2针催奶金产康。


  (2)治疗:一旦发生产后综合感染,则肌注混感孢峰或催奶金产康选其一,若伴有产后高热厌食,再配合怪热厌食针分开肌注,可退高热并促进食欲。 
   

(3)辅助措施:除按以上方法进行治疗外,对确诊患有乳房炎的母猪,应采取对症治疗;对确诊患有子宫内膜炎或阴道炎的母猪,可用0.1%高锰酸钾溶液冲洗子宫,效果更佳。 


本文共分[1] 页

    上一篇:浙江:全省兽药GMP检查员培训班圆满结束

    下一篇:中秋来临之际中绿牧健兽药厂家推出
 
35941客服微信
扫一扫了解更多产品信息!
新手指南
了解35941
注册新用户
法律声明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兽药产品
猪兽药
鸡兽药
牛羊兽药
毛皮兽药
水产兽药
饲料产品
猪饲料
鸡饲料
饲料添加剂
饲料预混剂
浓缩料
猪药系列
高热病
口蹄疫
咳喘病
拉稀
促生长
禽药系列
黄白痢
大肠杆菌
呼吸道
新城疫
消毒剂
牛羊系类
牛羊催肥
乳房炎
头孢
驱虫药
小反刍
35941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了解更多产品信息!
货到付款 整件免邮 正品保证 买贵补差 支付宝担保
Copyright 2006-2019 35941.com版权所有 吉ICP证B-2-4-20080050号 吉ICP备080000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4301号 *兽药广审(文)201609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