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疾病查产品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5〕20号
时间:2015/6/1 8:39:00  作者:35941小编  来源:兽药信息网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5〕11号)要求,认真做好2015年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活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2015年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省级监督检测工作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分别承担河北、内蒙古、湖北、湖南、四川、青海、宁夏等7省(自治区)和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陕西等10省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监督检测工作,请上述各省(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样品采集工作。
二、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省为单位选择样本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肝脏。

(二)采集人员:官方兽医负责样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官方兽医应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见附表1),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并做好留样。

(三)采集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要科学确定采样方式,年度内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在同一采样点重复采样。

(四)采集比例: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五)采集数量:尿样每份不少于60毫升,肝脏样品每份不少于600克。

(六)保存运输:一是不能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或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二是对屠宰线上膀胱尿样现场检测阳性或疑似阳性的,除分装尿样外,应同时采集对应的肝脏样品进行分装。所有样本编号应当与耳标号相对应。三是分装时将样品分作三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按照要求作进一步检测或保存。四是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五是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一般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三、检测范围

每份样品应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四、检测方法

(一)快速检测方法: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可从农业部备案产品中选择,也可根据各省组织的试纸条(盒)比对试验结果,从中选

胶体金试纸条质量要求:


1. 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满足要求;

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应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μg/L。

酶联免疫试剂盒质量要求:

1. 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 检测限应不高于1μg/L(μg/kg)。

(二)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执行。

五、检测结果处理 

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的,检测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送样单位应在收到确证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六、其他要求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农业部要求,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牛、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

(二)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工作,对检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

(四)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2015年8月31日和2016年1月15日前将已完成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见附表2)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汇总分析。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分别于2015年9月底、2016年1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农业部兽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        李汉堡 010-59193344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姜艳彬 010-59194681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王君玮 0532-85633936


本文共分[1] 页

    上一篇:农业部公告:最新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下一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5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办[2015]21号
 
35941客服微信
扫一扫了解更多产品信息!
新手指南
关于我们
注册新用户
法律声明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兽药产品
猪兽药
鸡兽药
牛羊兽药
毛皮兽药
水产兽药
饲料产品
猪饲料
鸡饲料
饲料添加剂
饲料预混剂
浓缩料
猪药系列
高热病
口蹄疫
咳喘病
拉稀
促生长
禽药系列
黄白痢
大肠杆菌
呼吸道
新城疫
消毒剂
牛羊系类
牛羊催肥
乳房炎
头孢
驱虫药
小反刍
35941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了解更多产品信息!
 
Copyright 2006-2022 35941.com 叁五玖肆壹(长春)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 吉ICP备2021009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