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场主杨某放任大量鸡粪及饲料残渣排放至旁边板栗树田里,致使张某种植的28株板栗树死亡27株。近日,宣州区法院对这起土地污染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杨某立即停止向张某板栗树田里排放鸡粪等污染物,并赔偿张某板栗树损失34700元及其鉴定费2000元。 2004年,张某在其承包的责任田里种植了28株板栗树,2006年多数板栗树结果并产生经济效益。此后数年,杨某在板栗树地边开办养鸡场,并常年排放大量鸡粪及饲料残渣,导致其种植的板栗树死亡27株。2012年10月29日,张某委托某评估公司评估,结论为,27株已经死亡的板栗树价值损失为44844元,并支付鉴定费2000元。2012年月11月5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某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46844元。 杨某认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板栗树因排放的污染物而死亡,就板栗树损失以及该损失与土地污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 法院依法委托另一评估公司对杨某的申请进行鉴定,结论为,27株涉案板栗树损失评估价值为34700元,但与土地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关联度无法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杨某申请就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无果,其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板栗树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张某提出恢复原状的诉请缺乏实际可执行性,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