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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兽医局通告查处22件兽药饲料案件
时间:2014/9/22 11:52:00  作者:35941小编  来源:兽药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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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饲料违法行为, 2013-2014年上半年,我局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的震慑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进一步净化了兽药饲料市场秩序。现公布省本级查处的22件兽药饲料案件。

 

  一、铁岭鼎森农牧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饲料案。2013年5月22日,省安检测中心对铁岭鼎森农牧有限公司生产的4个品种进行例行性监督抽检。经检测5月12日生产的6吨仔猪生长前期浓缩饲料DS818,5月21日生产的6吨肥育猪浓缩饲料金猪300A、2吨仔猪前期浓缩饲料金猪100A以及5月22日生产的3吨仔猪生长前期浓缩饲料DS818为不合格产品。铁岭鼎森农牧有限公司生产的3个品种产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该公司生产的肥育猪浓缩饲料金猪300A未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一是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使用标签行为;二是没收6吨肥育猪浓缩饲料金猪300A违法所得3653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45600元,共计49253元。

 

  二、农标普瑞纳(抚顺)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饲料案。2013年7月18日,省安检中心对农标普瑞纳(抚顺)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纳)生产的生长猪浓缩饲料832418进行例行监督检验。2013年8月12日省安检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公司7月11日生产的生长猪浓缩饲料832418金霉素含量不符合规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该批产品违法所得4350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63500元,共计67850元。

 

  三、辽阳诚大动物服务部经营无批准文号饲料案。2013年3月20日,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2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的腺胃康(特)(禽用维生素预混料Ⅱ类)(产品批准文号:冀饲预字(2006)208009,生产日期:2011年12月15日),该产品批准文号已经过期,情况属实。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整,并处以货值1倍罚款480元。

 

      四、沈阳正大畜牧有限公司违规生产饲料案。2013年 2月25日,农业部饲料质量及畜产品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对沈阳正大畜牧有限公司生产的哺乳母猪浓缩饲料157S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存在沙门氏菌(判定值为不得检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330元,并处罚款4000元。

 

  五、本溪山城兽药厂生产劣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2年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2﹞28号),本溪山城兽药厂生产的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批号20120601)含量为标示量的77.0%,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19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2928元。

 

  六、沈阳天鹏动物保健品厂生产假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2年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2﹞28号),沈阳天鹏动物保健品厂生产的硫酸粘菌素可溶性粉(批号20120214)性状、鉴别不合格,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504元,并处以货值4倍罚款6016元。

 

  七、大连锦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无证生产案。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大连锦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时生产兽药健鸡散(批号20121201),属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以货值5倍罚款6000元。

 

  八、辽阳市诚大动物服务部经营假兽药案。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辽阳市诚大动物服务部经营的板青颗粒(批号20111119,生产日期:2011年11月19日)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72元,并处以货值5倍罚款4200元。

 

  九、辽阳市诚大动物服务部经营假兽药案。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辽阳市诚大动物服务部经营的五苓散(批号20110520,生产日期:20110520)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并处以货值5倍罚款1500元。

 

  十、 辽宁省凤城市动物药品厂生产劣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11号),辽宁省凤城市动物药品厂生产的精制马拉硫磷溶液(批号20120813)含量为标识量的17.1%,为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以货值3倍罚款48240元整。

 

  十一、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11号),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止痢散(2011年8月2日生产)性状、鉴别不合格,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607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5214元。

 

  十二、沈阳市正泰动物药品厂生产假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11号),沈阳市正泰动物药品厂生产的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批号20111001)性状不合格、含量为标示量的34.9%,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12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7696元。

 

  十三、沈阳中亚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11号),沈阳中亚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庆大-小诺霉素注射液(批号20120202)鉴别不合格,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117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2340元。

 

  十四、沈阳中亚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二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19号),沈阳中亚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柴胡注射液(批号20110801)吸光度、pH值不合格,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95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1547元。

 

  十五、大连三仪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37号),大连三仪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激蛋散(批号13051501)鉴别不合格,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2920元。

 

  十六、大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37号),大连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批号20121221)鉴别不合格、含量无法测定,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5010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30110元。

 

  十七、丹东欣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37号),丹东欣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母生化散(批号20130101)鉴别不合格,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22.5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8784元。

 

  十八、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37号),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味穿心莲散(批号12041401)鉴别不合格,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34.5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1490元。

 

  十九、锦州景良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37号),锦州景良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批号20110908)含量不合格,为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461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2982元。

 

  二十、丹东同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37号),丹东同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母生化散(批号20130301)鉴别不合格,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790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5628元。

 

  二十一、丹东同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2013年第四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3﹞37号),丹东同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肺散(批号20130501)检出不应有的晶片,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655.8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3352.4元。

 

  二十二、沈阳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根据《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第七批假劣兽药饲料查处活动的通知》(辽牧发﹝2013﹞288号),沈阳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批号12042501A0101)含量不合格,为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57元,并处以货值2倍罚款5100元。

 

                                                                           特此通告。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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