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兽药,致使养殖户损失惨重。近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零15日,并处罚金6万元;作案工具封
口机、打码机、商品标签等物品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陆某某伪造广东梅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郑州分厂等
厂家“一品兽药”商标生产兽药,在河南省泌阳县、遂平县、西平县、确山县等地向家禽养殖户销售
,销售金额109597元。
其中,陆某某分别于2013年6月14日、7月26日向确山县刘店镇的董某某各销售上述兽药3000元
左右。
董某某使用这些假兽药后,饲养的鸭子全部死亡,其遂于2013年8月3日向确山县公安局报案,
陆某某于同日被抓获。
本案审理过程中,陆某某与董某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陆某某一次性赔偿董某某经济损失4.9
万元,董某某对陆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某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产品,销售金额达109597元,其行为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他人的损失,且已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
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