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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兽药生产企业质检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0/25 10:14:00  作者:35941小编  来源:35941兽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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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应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为把该条规定落到实处,加强和规范全省兽药生产企业质检人员培训、培训证书发放和质量检验负责人备案管理,2014年7月,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兽药生产企业质检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以下要求:

  一、“兽药质检人员培训证书”为兽药生产企业质检人员接受河北省兽药监察所岗位检测技能培训的证明。省所业务办公室负责企业质检人员培训的组织、培训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岗位检测技能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再培训两种。岗前培训是指初次申领新证的企业质检人员进行的培训,是为了保证其获得初级检测能力进行的培训;再培训是指在职质检人员进行的定期培训,是为了保证“兽药质检人员培训证书”持有人检测能力的持续有效,保持其检测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更新,并提高其检测水平而进行的培训。

  三、企业质检人员接受岗位检测技能培训应由企业提前1个月向省所业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省所业务办公室统一安排培训,培训期间食宿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企业质检人员接受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变更工作单位后再次获证按新证办理,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再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再培训周期为3年。在规定的再培训周期内没有进行培训的,培训证书收回作废。

  五、兽药质检人员检测技能培训内容包括:化药检测(包括化学滴定、光度分析、色谱分析等)、中药检测(包括显微鉴别、薄层分析等)、微生物检定(包括无菌、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检查、抗生素微生物效价检定等)三类项目。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及GMP管理要求,安排培训人员和培训项目。

  六、质检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由省所检验科室负责,培训采取跟班带培的方式。指导老师由培训科室指定,老师应根据学员的学习内容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

  七、指导老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兽药相关检测5年以上,能够熟练地进行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检测,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辅导能力。

  八、指导老师要对学生认真负责,精心指导,保证培训质量。省所定期对指导老师的培训能力进行评价,对不负责任和不能胜任的老师进行批评教育或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

  九、质检人员培训考核由省所培训科室负责,培训结束后由室主任组织2-3名指导老师组成考核小组,采用问答或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考核。现场操作根据培训科目指定考核产品和项目。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延长培训1个月,期满后再次安排考核,连续2次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发证或收回证书。

  十、培训和考核结束后,省所培训科室按要求填写质检人员培训鉴定表,指导老师根据学员的培训情况签署培训意见,并由培训科室主任签字确认。省所业务办公室根据培训科室意见和考试结果做出是否发证的建议,报省所技术负责人批准。

  十一、考核合格者由省所业务办公室填写“兽药质检人员培训证书”。经省所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所公章后生效。鉴定表和试卷等相关资料一并交由省所档案室保存。

  十二、兽药质检人员培训证书持证人员调离注册企业时,培训证书自动作废。企业应在1个月内通知省所业务办公室收回并注销证书。

  十三、为了加强和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质检人员管理,省所对2014年11月1日前发放的“兽药质检人员上岗证”进行登记,并换发“兽药质检人员培训证书”。换证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逾期没有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将不再换发新证。持有“兽药质检人员上岗证”的质检人员换发“兽药质检人员培训证书”,应接受省所的再培训,否则不予换证。

  十四、原“兽药质检人员上岗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前原“兽药质检人员上岗证”与“兽药质检人员培训证书”同时有效。

  十五、为了便于安排质检人员培训,兽药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所业务办公室进行在职质检人员备案登记。不备案登记的,将不予安排再培训。

  十六、兽药生产企业质量检验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兽药质量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兽药国家标准、检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具备3年以上检验经历和一定的实验室管理经验。

  十七、兽药生产企业质量检验负责人备案应填写“河北省兽药生产企业质检负责人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企业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质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十八、省所业务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负责人予以备案登记。“河北省兽药生产企业质检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经省所业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方可生效。备案的负责人将在河北省动物保健品网站予以公布。

  十九、企业质量检验负责人必须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变动。人员变更必须提前3个月向省兽药监察所提出变更申请,否则不予备案。

  二十、企业质量检验负责人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省畜牧兽医局暂停受理该企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GMP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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