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 解 更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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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勇和被告陈浩系邻居关系。陈浩在其承包地上栽有杨树一棵。由于平时未有修剪树枝和采取加固措施,加之阴雨天气,该树于2012年8月10日倒塌,将近邻陈勇的房屋砸坏,并造成房屋内数百只蛋鸡死亡。事发后,陈浩拒绝赔偿,陈勇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陈勇赔偿损失。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浩所有的杨树因其管理不善倒塌并砸坏陈勇财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