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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审议《辽宁省畜禽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时间:2013/7/31 9:32:00  作者:【编辑】一一  来源:35941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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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畜禽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该条例对畜禽产品安全监管、追溯等做出详细规定,违规使用瘦肉精、兽药等,都将面临重罚。

  关键词:瘦肉精

  条例规定:饲养畜禽不得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违规处罚: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饲养者、收购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速生鸡

  条例规定:饲养畜禽不得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违规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责令改正,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养殖专业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泔水猪 垃圾猪

  条例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不得利用垃圾饲养畜禽。

  违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和屠宰环节 明知故犯可追刑责

  从近两年我省查处的使用“瘦肉精”和经销病死猪肉等380件案件来看,由于对畜禽收购者缺少责任规定以及畜禽屠宰厂(点)不承担查验和安全检测义务等因素,收购、屠宰环节成为违法行为高发节点。

  为此,条例明确相应义务,并规定,如果明知畜禽产品含瘦肉精等禁止药品,仍然收购、储藏、运输的,将面临货值金额十倍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处5至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方:要查验饲养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记录。

  屠宰厂:负有查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如出厂畜禽产品未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厂方、主要责任人将面临罚款甚至追究刑责。

  集贸市场:未按规定实施查验、登记、允许不符合条件畜禽进入市场,也将面临最高5万元罚款甚至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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