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养殖场用药可以随便从兽药生产企业或兽药经营企业采购。今后,只有配备注册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的养殖场,才允许不用兽医处方,直接采购兽用处方药;但其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开具兽医处方笺,具体期限由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年底。
农业部于2013年9月11日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并施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将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兽药经营的格局也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可以自行采购兽用处方兽药的养殖场,要建立兽药采购、保管、使用制度,完善相关记录,健全兽药贮存、保管设施。在药房内兽用处方药要与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存放。
配备在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登记的乡村兽医的养殖场,可以自行采购列入农业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尚未出台)的兽药。
没有配备注册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或登记的乡村兽医的养殖场,不得自行采购、使用兽用处方药。
养殖场必须如实填写用药记录,妥善保存兽医处方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