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 解 更 多
下 载 A P P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12年3月1日后,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达到兽药GSP规定的条件,对未达到兽药GSP规定条件的经营企业将坚决予以取缔。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所有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因持证人不再具备兽药经营条件,无论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均无效作废,予以注销,凡持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目前,全市共注销非兽药GSP经营企业和取缔无证企业66个,并向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有力规范了全市兽药经营秩序,保障了全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