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牧医〔2011〕71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日,农业部下发《关于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针对“健美猪”事件,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通知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制建设工作,决定在近期组织开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和加强牲畜耳标管理。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梳理和完善市、县两级级关于牲畜耳标签收、入库、保管、发放和领用登记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责任人,落实责任制管理。要立即开展耳标管理自查活动,对在牲畜耳标监管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近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耳标管理专项检查活动,针对市、区县、乡镇各级耳标订购、签收、保管、发放、领用等管理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严厉打击牲畜耳标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美猪”事件反映出一些地方还存在调运无耳标生猪、经纪人花钱买耳标、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屠宰场等环节不严格查验耳标等违法违规现象。对此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耳标管理,严格规范耳标领用和检疫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以及我市对牲畜耳标各环节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存在的出栏牲畜不佩戴耳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查验耳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倒卖、伪造、变造耳标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在产地检疫环节发现未佩戴耳标的牲畜,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在屠宰场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发现未佩戴耳标的牲畜,按《畜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全面总结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要结合防检疫工作实际,对照农业部和我市关于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近年来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以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认真分析在追溯体系建设果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更好地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追溯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总结经验,认真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请各区县于5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处。
联系人: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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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