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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9/5/12 15:00:00  作者:[编辑]35941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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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0929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猪感染甲型

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为做好我国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做好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保障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甲型H1N1流感感染猪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控制和扑灭等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出现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本预案将根据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情况和对该病的研究进展情况,以及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流行趋势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应急监测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临床观察、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农业部指定科研单位和实验室参与临床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病毒分离鉴定。与周边国家接壤的省份要密切监视边境地区的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动态。

三、预警

   (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根据疫情监测和排查情况,提出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预测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拟定相应对策。

(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甲型H1N1流感监测情况。

四、疫情报告和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5℃至41.5℃或以上,出现发热、咳嗽、流浆液样鼻液,以及发病率高、病死率低的临床特征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进行临床核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怀疑可能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在2小时内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在2小时内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采集临床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确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确诊结果,确认生猪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对外发布。

五、应急处置

    检测发现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立即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重大(II级)应急响应机制,必要时启动特别重大(I级)应急响应机制,按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猪、猪产品、饲料、垫料、污水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 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7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猪、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猪或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

   3. 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7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猪、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猪群进行隔离观察。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生猪所在的猪场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 封锁

    由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生猪,销毁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

  (2)对生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

  (5)禁止无关人员与生猪密切接触。

    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 必要时,经专家评估,可扑杀疫区内所有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生猪产品。

  (2)禁止生猪进出疫区及生猪产品运出疫区。

  (3)对生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所有与生猪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禁止无关人员与生猪密切接触。

  (6)必要时可使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进行紧急免疫。

    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生猪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2)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区域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7天内售出的所有生猪及其产品。

  (4)防止无关人员与生猪近距离接触。

  (5)必要时可使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进行紧急免疫。

    6. 解除封锁

  (1)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点、疫区内所有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

  (2)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3)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翔实的记录,并归档。

    7. 人员防护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必要时服用抗流感药物。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诊断试剂、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对应急处置所需隔离、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等防控经费予以充分保障。

(三)技术保障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协同有关科研单位做好诊断技术和试剂研究、病毒基因序列分析等工作,对各地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国家有关专业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四)人员保障

    各地应组建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各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

七、附则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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