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会议及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做好2008年秋防工作的通知》(辽防指办发[2008]2号)精神,确保阜新市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狠抓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严防疫情发生,促进阜新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增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上半年,阜新市成功组织了重大动物疫病春防工作,开展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月活动,并在防控月期间开展了全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监测、预警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确保奥运期间全市疫情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我们要充分认清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防控工作,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自觉增强做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领导,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及早安排部署各项防控工作,确保秋防任务按时完成,严防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二、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确保秋季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区要继续坚持国务院确定的“地方各级政府对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防疫工作责任制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免疫效果监测制度、免疫档案管理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管理制度,做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范化、制度化。
要加强对秋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督查制度。市动监局成立重大动物疫病秋季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秋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指导工作。在秋防期间,领导小组组成三个工作组,分别由局长带队,深入各县区、乡镇检查指导,对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来源、免疫工作开展、免疫密度和质量、疫情监测和报告、物资储备、防控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在秋防结束后,市政府督查室与市动监局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各县区秋防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对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将通报全市。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防疫责任,导致防疫措施不落实或不到位,造成疫情发生或蔓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质保量完成重大动物疫病秋防工作
按农业部和省政府要求,2008年秋防工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继续实行强制免疫。我市继续执行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户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畜禽进行补免的免疫政策。
1、2008年秋防工作总体要求
2008年全市秋防工作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8日至10月28日。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四种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但必须在10月28日前全部完成集中免疫工作。应免畜禽免疫率必须达到100%,免疫档案记录100%,免疫卡发放100%,免疫标识佩带100%。
2、加强疫苗管理
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订购,市、县、乡、村逐级供应。疫苗按比例分担政策同去年不变。为确保集中免疫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各县区要积极落实疫苗经费,于9月30日前将疫苗经费汇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帐户,以保证疫苗采购、供应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疫苗管理,做好疫苗贮藏、运输设施的准备,贮藏设施不足或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要在疫苗购入前妥善解决。严禁销售强制免疫用疫苗,杜绝疫苗外流,避免疫苗浪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非农业部指定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3、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要按照《辽宁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规定,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免疫动物免疫密度达到100%,科学指导饲养者开展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要加强对免疫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免疫操作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对因过敏反应死亡的做好登记、报告。及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进行加强免疫,确保所有畜禽常年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进一步健全免疫档案,每一个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
四、强化监管措施,促进重大动物疫病秋防工作顺利开展
1、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各县区要按照《2008年阜新市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阜动卫发〔2008〕28号)、《阜新市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阜动卫发〔2008〕50号)等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规定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规范监测记录,科学评估监测和流调结果,有效提高预警预报能力。要采取实验室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定期实施免疫抗体监测,结合补免、采血等防检疫工作随时进行流调,及时掌握免疫情况和疫情动态;对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70%的,要立即加强免疫,使畜禽常年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在完成省局下达的监测任务基础上,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大监测的范围和频次,确保每个月监测一次,并保证监测采样的科学性,对监测结果要进行认真汇总、科学评估,为做好疫情预警预报提供科学依据,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2、规范疫情报告,完善应急体系建设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疫情逐级上报制度,及早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经省动物疫控中心确诊后,本着“早、快、严”的原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疫情。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疫病防治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更新储备物资加强应急队伍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疫情发生时迅速反应,将疫情扑灭在疫点上。
3、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促进强制免疫实施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对出栏畜禽必须到场(户)实施临栏检疫,规模饲养场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社会饲养户产地检疫率达到90%以上。牲畜交易市场检疫建档登记率100%。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产地检疫收费标准、统一实施产地检疫工作的主体和出具检疫证明的要求,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必须附有强制免疫证,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附有相应数量的产地检疫证明。对屠宰的动物,必须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严禁屠宰无检疫证明和无免疫耳标的动物,坚决杜绝屠宰场门前补检和异地检疫行为。对未实行定点屠宰的畜禽,只要是经营性的屠宰场点,也要派员到场实施同步检疫。对生猪非法屠宰点,严禁实施检疫。
各县(区)、乡(镇)要在动物屠宰、交易、流通等各个环节上,尤其对进入屠宰场、牲畜交易市场的动物必须严格进行查证验物。没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得进入屠宰场、牲畜交易市场。坚持以打击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对拒绝强制免疫,违法从事饲养、生产、运输动物及其产品,无检疫证明经营、加工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等案件的查处力度,保障动物产品卫生安全。要加强外引动物报批报验和监督检查站管理;加强规模化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监管工作;做好染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工作,严防外疫传入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