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口服液  粉针  水针  可溶性粉  散剂  溶液剂  预混剂 兽药






A
P
P

 
按疾病查产品 >
农业部颁布《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四部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
时间:2008/12/3 11:19:00  作者:[编辑]35941  来源:农业部兽医局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近日,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部孙政才部长签发第16号、第17号、第18号和第19号部长令,颁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四部规章出台,是农业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兽医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动物防疫法治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共四章四十条。该《办法》在认真总结动物诊疗管理经验和分析动物诊疗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一是明确了动物诊疗活动的范围。《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二是细化了动物诊疗机构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办法》从动物诊疗场所面积、防疫条件、应当配备的医疗器械和设施设备、兽医从业人员、诊疗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动物诊疗机构许可的条件做了细化,并进一步明确了诊疗许可的程序。同时,考虑到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条件和要求应高于其他诊疗活动,《办法》还专门规定了从事上述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三是强化了动物诊疗活动管理。鉴于目前动物诊疗市场比较混乱、无证行医、违法用药等现象比较突出,《办法》强化了动物诊疗活动管理,明确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使用规范的病历和处方笺、按照规定处理动物诊疗废弃物和病死动物、不得擅自治疗国家规定应当扑杀动物的疫病等。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该《办法》借鉴国外执业兽医管理经验,对执业兽医管理进行规范。一是规定对执业兽医实行分类管理。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办法》将执业兽医分为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并规定了不同的执业权限,即执业兽医师可以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二是明确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办法》规定:“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为了做好与办法实施前兽医师资格管理的衔接,《办法》还规定,对本办法实施前不具备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考核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三是明确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组织方式。《办法》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工作。四是强化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师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从业;执业助理兽医师实行备案制度。考虑到兽医专业学生实习需要,《办法》规定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的大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不需注册。《办法》还就执业兽医师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备案细化了条件和程序。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该《办法》结合我国兽医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对乡村兽医管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乡村兽医的从业范围。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将乡村兽医从业范围限定在“乡镇”,即“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二是明确规定了乡村兽医的从业规则。《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从业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发现动物疫情要及时报告,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同时,《办法》还对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规范使用兽药、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三是加强了对乡村兽医的教育培训。加强乡村兽医教育培训是现阶段乡村兽医管理的主要任务。为此,《办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一)明确了菌(毒)种和样本的范围。《办法》规定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二)明确了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的条件。《办法》规定保藏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三)明确了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方式。《办法》明确规定了两种收集方式:一是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有保藏价值的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及时送交保藏机构鉴定和保藏;一是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规定保藏机构可以向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所需要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四)明确了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措施。《办法》规定菌(毒)种和样本实行专库专柜保藏、分类存放和双人双锁管理,保藏机构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并永久保存。


本文共分[1] 页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14号

    下一篇:四川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通知
 
35941客服微信
扫一扫了解更多产品信息!
新手指南
了解35941
注册新用户
法律声明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兽药产品
猪兽药
鸡兽药
牛羊兽药
毛皮兽药
水产兽药
饲料产品
猪饲料
鸡饲料
饲料添加剂
饲料预混剂
浓缩料
猪药系列
高热病
口蹄疫
咳喘病
拉稀
促生长
禽药系列
黄白痢
大肠杆菌
呼吸道
新城疫
消毒剂
牛羊系类
牛羊催肥
乳房炎
头孢
驱虫药
小反刍
35941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了解更多产品信息!
货到付款 整件免邮 正品保证 买贵补差 支付宝担保
Copyright 2006-2019 35941.com版权所有 吉ICP证B-2-4-20080050号 吉ICP备0800000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4301号 *兽药广审(文)201609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