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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摘编
时间:2007/12/18 9:47:00  作者:[编辑]35941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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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省内从事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畜牧局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2007年6月以前经省畜牧局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应于2007年10月1日前按照新办程序进行换发。2007年10月1日以后,省畜牧局将统一吊销2007年6月以前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省畜牧局负责省直经营单位的验收工作,各省辖市畜牧局负责市、县经营单位的验收工作。

四、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2.从事购销、保管、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含仓库)面积不能少于50平方米。4.营业场所应当与动物诊疗场所相对隔离。5.具有冰箱、冰柜、冷藏箱等各一台以上,若经营储存于液氮的疫苗,应具备液氮罐两个以上。6.要能根据生物制品的特性分品种、分类别保管储存。7.要具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和定期监控。8.购销产品要逐项检查、核对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产品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地址,以及购销人、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运输方式等。9.销售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其记录要保存至兽用生物制品有效期后一年。

五、申请办理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之前,须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授权经营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生产企业名称、委托经营的产品名称及委托经营期限等内容。

六、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时,应如实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提供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和有关资料。经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连同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和有关资料一并报给当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七、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生产企业委托书和有关资料后,应于20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验收人员签字后,连同企业申请表、委托书等资料一起报省畜牧局医政药政处。

八、省畜牧局收到《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生产企业委托书、有关资料和验收报告后,进行审查,必要时,省畜牧局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于20日内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重新审查验收,符合要求的省畜牧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的,半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九、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十、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政府分发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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