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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审批和执业兽医认证程序
时间:2007/12/14 9:56:00  作者:[编辑]35941  来源: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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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并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地理(四置)方位图、室内平面图、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执业兽医的《兽医诊疗资格证》、护理及化验技术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等个人材料。

  四城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合格的于申请表签章后报市总站进行审核,市总站审核合格的报市农业局批准、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北京市动物诊疗及兽医执业条件》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验收。

  三、经验收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未通过验收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实行年度审核管理。

  五、动物医院(诊所)在领取审批机关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一年期满前30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年审申请,填写《年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动物诊疗许可证》及现任专职兽医《兽医诊疗资格证书》的原件,当年门诊病历统计表,自查报告,生物制品来源证明等材料。

  六、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验收。

  七、《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满或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场地、服务内容时,须提前30天持原件提交申请,程序同新发证。

  八、动物诊疗机构在终止经营活动后,其动物诊疗许可证应上交审批机关注销,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九、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定期将审批工作情况上报市农业局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认证、注册

  兽医执业资格有市农业局统一认证、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认证、注册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凡具备《北京市动物诊疗及兽医执业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兽医诊疗资格认证。

  二、市农业局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认证、注册的管理工作。市农业局委托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三、申请人须填写兽医诊疗资格认证申请表,并附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等材料,报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审查。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参加由市畜牧兽医总站统一组织的培训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五、考试合格的发放《兽医诊疗资格证书》。

  六、取得兽医诊疗资格证书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兽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兽医诊疗资格证书、指定医疗机构出据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体检表、动物诊疗机构拟聘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七、市畜牧兽医总站在收到注册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八、执业兽医经注册后,可在动物诊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工作。

  九、执业兽医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应提前30天到市畜牧兽医总站办理变更手续。

  十、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定期组织对注册兽医的专业技术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工作。

  十一、兽医诊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执业兽医助理人员资格认证、注册

  兽医诊疗助理执业资格由市农业局统一认证、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认证、注册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凡具备《北京市动物诊疗及兽医执业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兽医诊疗助理资格认证。

  二、市农业局负责执业兽医诊疗助理资格认证、注册的管理工作。市农业局委托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三、申请人须填写兽医诊疗助理资格认证申请表,并附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等材料,报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审查。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参加由市畜牧兽医总站统一组织的培训和执业兽医诊疗助理资格考试。

  五、考试合格的发放《兽医诊疗助理资格证书》。

  六、取得《兽医诊疗助理资格证书》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兽医助理执业注册申请表、《兽医诊疗助理资格证书》、指定医疗机构出据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体检表、动物诊疗机构拟聘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七、市畜牧兽医总站在收到注册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八、执业兽医经注册后,可在动物诊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工作。

  九、执业兽医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应提前30天到市畜牧兽医总站办理变更手续。

  十、市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定期组织对注册兽医和兽医助理的专业技术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工作。

  十一、兽医助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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